该论文刊载于《法学》2013年02期,是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“财产权益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架构与司法适用”(项目批准号:HB 11FX018)的结项成果之一
摘要
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相比,物之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多地体现利益衡量、经济性以及禁止过度赔偿的原则。对于赔偿方法的确定,应当有条件地赋予受害人选择权。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,应在考虑因果关系、预见可能性、受保护利益的性质和价值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,对物之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法定化、类型化。对于损害的计算方法,应在原则上采用市场价格标准的同时,根据不同损害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,以最终实现结果的妥当性。
作者简介
田韶华,研究领域为民法,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,河北省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,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。出版《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》、《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》等专著三部。在《法学》、《法律科学》、《法商研究》等期刊发表《侵权责任法上物之损害赔偿问题》、《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》等论文40余篇。承担《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约研究》、《财产权益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架构与司法适用》等中国法学会、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10余项。参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、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的论证工作。.为本科生开设《民法学》、《婚姻家庭法学》等课程,为研究生开设《民法总论研究》、《物权法》等课程。培养研究生10余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