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论文刊载于《法学》2014年02期,是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《婚姻上非典型财产契约研究》(项目编号:CLS(2013)D146)的阶段性成果
摘要
夫妻间赠与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,其不同于一般赠与,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约定。合同法关于一般赠与的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此类赠与。夫妻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,但在婚姻未能缔结或离婚的情形,则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,均应允许赠与人依情事变更规则主张变更或撤销赠与。法官应在综合考虑当事人婚姻持续时间、受赠人对婚姻的付出、赠与财产的价值以及双方收入等因素的情况下,作出妥当判决。
作者简介
田韶华,研究领域为民法,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,河北省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,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。出版《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》、《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》等专著三部。在《法学》、《法律科学》、《法商研究》等期刊发表《侵权责任法上物之损害赔偿问题》、《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》等论文40余篇。承担《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约研究》、《财产权益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架构与司法适用》等中国法学会、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10余项。参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、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的论证工作。.为本科生开设《民法学》、《婚姻家庭法学》等课程,为研究生开设《民法总论研究》、《物权法》等课程。培养研究生10余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