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侵权责任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

作者: 时间:2017-09-25 点击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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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论文刊载于《法商研究》2013年01期,是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(HB11FX018)

摘要

侵害财产权造成之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应当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。此项损失之赔偿应当满足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。其中对于确定性的证明应区别于积极损害,采合理确定性标准,但此项标准不适用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证明。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细化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。对于计算方法,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,采公式法、差额法、类推法、酌定法等多种方法。对于计算标准,原则上采主观标准,但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,也可以采取客观计算标准。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,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并对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。

作者简介

田韶华,研究领域为民法,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,河北省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,河北省第五批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。出版《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》、《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》等专著三部。在《法学》、《法律科学》、《法商研究》等期刊发表《侵权责任法上物之损害赔偿问题》、《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》等论文40余篇。承担《婚姻法上非典型契约研究》、《财产权益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架构与司法适用》等中国法学会、司法部以及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10余项。参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、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的论证工作。.为本科生开设《民法学》、《婚姻家庭法学》等课程,为研究生开设《民法总论研究》、《物权法》等课程。培养研究生10余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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